(2015)辉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继波与夏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职员,现住辉南县。被告夏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于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靳丰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