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宫山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山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夏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宫山生,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夏津县,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抓获,8月26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津县看守所。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刑诉(2014)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山生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琰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山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宫山生通过手机微信认识徐某甲。后被告人宫山生自称叫王振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在济南买楼房登记徐某甲名字需交过户费、倒卖翻新棉纺设备投资、办理贷款等为由,多次骗取徐某甲现金共计251800元,所得赃款全部被其挥霍。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害人陈述,房产证等物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信、欠条等书证,证人徐某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宫山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宫山生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山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宫山生化名王振松通过手机微信与被害人徐某甲相识。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宫山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徐某甲买房缺过户手续费、投资翻新棉纺设备生意、办贷款缺手续费等借口为由,多次骗取徐某甲现金共计251800元。被告人宫山生所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2014年8月8日8时许,被害人徐某甲到夏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警。8月25日23时许,夏津县公安局民警在夏津县城体育街供销社家属院内将被告人宫山生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宫山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份时,自己通过手机微信认识了王振松。自2013年11月6日至2014年5月29日期间,王振松以给自己买楼需过户费、做翻新棉纺设备生意缺钱、办贷款要钱、卖车办抵押等借口为由,多次骗取自己钱财。经计算,王振松骗取自己现金共计251800元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徐某乙(徐某甲的哥哥)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6日,徐某甲给自己要了8000元钱,后来听徐某甲说她在网上聊了一个网友叫王振松,王振松骗了徐某甲二十五六万元的事实。2、张某甲、朱某甲、杨某某、朱某乙的证言证实,几人均和徐某甲认识,徐某甲自2013年阴历11月至2014年阴历4月期间曾向四人多次借过钱的事实。3、吕某某(被告人宫山生的妻子)的证言证实,自己与宫山生已经分居三、四年了,宫山生一直不在家住,在外面干什么自己也不知道的事实。4、孙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和宫老二是朋友关系,2013年时自己曾和宫老二在夏津和德州玩过几次牌九,其中宫老二在德州玩时输了10多万元。听宫老二说,他的钱是给一个女的要的。5、徐某丙的证言证实,自己在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和宫山生是同学关系。2013年至今,宫山生没有在信用社贷过款的事实。6、李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夏津县新汽车站西门的创业商务宾馆的工作人员。2013年10月份以来,有个叫王振松的男子多次和一个女的来创业宾馆一起住宿的事实。7、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75号2号楼1单元301室楼房的所有人,自己从1999年至今一直居住在该楼房内,该楼房也从来没有交易过的事实。(三)物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坐落: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75号2号楼1单元301室,房产证编号为济房权证中字第1675**号)一份证实,被告人宫山生骗取徐某甲时所持有的作案工具的特征。2、证人王某某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坐落: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75号2号楼1单元301室,房产证编号为济房权证中字第1197**号)照片4张证实,被告人宫山生骗取被害人钱财时所持有的房产证系伪造的事实。(四)书证1、被告人宫山生和被害人徐某甲的户籍证明信证实,二人的出生日期和户籍住址等情况,同时证实犯罪时被告人宫山生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2、调取证据通知书二份、户名为徐某甲的农行卡、信用社卡的历史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徐某甲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5月30日期间有多次取款的事实。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创业宾馆前台接待清单证实,被告人宫山生和被害人徐某甲相识、多次在该宾馆一起住宿的事实。4、被害人徐某甲报案时提供的欠条一份证实,被告人宫山生骗取被害人钱财的事实。5、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供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宫山生骗取被害人钱财所持有的房产证系伪造的事实。6、夏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证明二份证实,被告人宫山生通过网络等在郑州、石家庄、北京看皮肤病、股骨头坏死买药的地方经寻找未能找到。本案涉及的宫山生、宫二、宫老二均指宫山生;冉某某、小冉均指冉某某;赵某某、冉某某、张某乙、冒某、张某丙、蒋寨村双某、九某、贷款的二某、借钱给徐某甲的全某、刚某及借给徐某甲4000元钱的徐某甲的同学,经多次查找,未能找的事实。7、抓获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宫山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五)辨认笔录1、被告人宫山生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能够辨认出被害人的相貌特征。2、被害人徐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能够辨认出被告人宫山生的相貌特征。3、证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能够辨认出到创业宾馆一起住宿的宫山生和徐某甲二人的相貌特征。(六)被告人宫山生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份时,自己通过手机微信认识了徐某甲,和徐某甲交往时自己一直使用化名王振松。2013年11月6日左右,自己以给徐某甲在济南买楼房缺过户费为由,骗了徐某甲15000元,骗来的钱自己用于赌博了。因为觉得徐某甲好骗,加上自己还欠了高利贷,就一次次找理由骗徐某甲的钱。其中,自己以做翻新棉纺设备生意名义骗了徐某甲17万元左右,以在银行倒贷款需要本金名义骗了两万五、六,以在北京银行贷款当地担保人要钱名义骗了2万元,以买车抵押贷款名义骗了15000元。自己在徐某甲处一共骗了25万元左右,具体多少记不清了。这些钱自己治病买药花了一万四五千元,吃喝零花用了部分,剩下的钱赌博全都输了。上述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认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宫山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被告人买房、做生意、办贷款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徐某甲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宫山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宫山生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宫山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赃款251800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芳人民陪审员 杨金晶人民陪审员 栗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以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