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经执字第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赵三福与王科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经执字第01322号申请执行人赵三福。被执行人王科。申请执行人赵三福与被执行人王科支付令纠纷一案,已经由本院审理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镇经民督字第0013号支付令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30184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终结对于本案的执行。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及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镇经民督字第0013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李仁福审判员 曹 涌审判员 万保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家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