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江力与上海奥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钱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力,上海奥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钱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64号原告江力,男,196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奥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钱杰,男,198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力诉被告上海奥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钱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5元,减半收取232.50元,由原告江力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丽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张蕾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