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罗田执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方锡舟与刘新启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锡舟,刘新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执字第00377号申请人方锡舟。被执行人刘新启。本院在执行方锡舟与刘新启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新启已按执行通知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件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新启已按执行通知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现申请结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 勇审判员 秦汉平审判员 杨建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