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艳与赵春琼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赵春琼,孙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刘艳,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医生。被告赵春琼,女,195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孙某某,男,200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学生。法定代理人刘艳,系原告孙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诉被告赵春琼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以双方已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艳负担。审判员 鄢裴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