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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艳与赵春琼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赵春琼,孙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刘艳,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医生。被告赵春琼,女,195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孙某某,男,200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学生。法定代理人刘艳,系原告孙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诉被告赵春琼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以双方已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艳负担。审判员  鄢裴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