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郭年伟申请温永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年伟,温永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649号申请执行人郭年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温永兵,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年伟与被执行人温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3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不详,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及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东法民初字第398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尚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