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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6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郭年伟申请温永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年伟,温永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649号申请执行人郭年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温永兵,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年伟与被执行人温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3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不详,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及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东法民初字第398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尚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