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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诉前保字第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传英与赵桂军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传英,赵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48号申请人李传英,女,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赵桂军,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李传英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赵桂军驾驶的“皖C×××××”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传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赵桂军驾驶的“皖C×××××”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间交由怀远县红丰停车场负责人邵勤俭负责看管。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延期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