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罗世才与江苏华龙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327号原告罗世才,男,66岁。委托代理人丁亚军,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苏华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沿海化工园区头罾村。法定代表人王贵生,公司董事长。原告杨华兵诉被告江苏华龙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江苏华龙化工有限公司在滨海沿海化工园区头罾的厂区由于经营不善,早已资不抵债,本院有大量以其为被告的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本院执行局已将其头罾厂区的资产整体拍卖。目前,该公司处于无人负责、无法送达文书的境地。本院认为,原告应该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不能准确提供的,应当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华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如汇款须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判员 胡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