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马素贞与傅龙福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素贞,傅龙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404号申请执行人马素贞,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被执行人傅龙福,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素贞与被执行人傅龙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0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傅龙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傅龙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0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35元,执行费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马素贞到庭举证被执行人傅龙福的财产及下落,但申请执行人未能举证。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傅龙福没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傅龙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向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傅龙福的财产信息,均查无信息;本院并于2015年2月6日到南安市金淘镇朵桥村委会调查,但查无被执行人傅龙福的财产及下落。因暂查无被执行人傅龙福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庆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