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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维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维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富德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坤,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维忠,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维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5年2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