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139号原告胡某某,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蒋治德,重庆市垫江县高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某,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克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