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秋利与张路、梁建强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利,张路,梁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78-1号原告张秋利。被告张路。被告梁建强。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27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张路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梁建强驾驶的冀F×××××号小型越野车各一辆予以查封。现因被告张路、梁建强已交纳保证金,且原告张秋利同意解除对两辆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路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梁建强驾驶的冀F×××××号小型越野车的查封。审判员 王艳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续静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