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朝焕与黄旭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61号原告李朝焕与被告黄旭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甬奉民三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朝焕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旭刚因刑事犯罪现羁押于望春监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朝焕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黄旭刚的线索和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5年2月17日,被执行人黄旭刚尚欠申请执行人李朝焕案款304189.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831.5元,执行费4462.84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判员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