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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呈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贺光成与倪均、云南英科瑞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光成,倪均,云南英科瑞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呈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贺光成,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云南会泽县人。被执行人倪均,男,1977年5月13日生,汉族,重庆市人。被执行人:云南英科瑞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光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倪均、云南英科瑞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倪均、云南英科瑞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贺光成124000.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尾款224.00元,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呈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其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