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刑二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罪犯李文强贩卖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执字第578号罪犯李文强,男,出生于1985年12月5日,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文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3年9月27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刑1年4个月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在青海省女子监狱公开庭审听证,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文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生产劳动中,踏实肯干,获得监狱劳积1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春兰减刑8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丽艳审判员  李 俐审判员  吕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振凯马莉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