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290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