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字第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朱兴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兴建,刘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1601号申请执行人朱兴建。被执行人刘祥祥。朱兴建与刘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淮中民终字第0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刘祥祥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归还朱兴建借款85000元;刘祥祥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等2595元。因被执行人刘祥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兴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祥祥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朱兴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刘祥祥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刘祥祥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民终字第0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刘祥祥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朱兴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周海兰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