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安成与江兆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成,江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张安成。被执行人江兆峰。本院在执行张安成与江兆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安成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源县人民法院(2012)源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张安成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元林审判员 王加贵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