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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王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嘉兴市嘉盛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英杰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嘉盛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英杰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王商初字第63号原告:嘉兴市嘉盛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沪杭高速北出口东侧(日信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东侧)。法定代表人:周耀伟。委托代理人:娄杰,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英杰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前进路宝城三十区泰华大厦一栋1-19a(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朱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嘉盛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英杰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池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