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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吴克本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克本,连云港市华美生态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90号申请执行人:吴克本。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华美生态园有限公司。案由:工程款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吴克本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华美生态园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顾绍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茆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