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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沙县看守所。沙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某在沙县城市之星酒店,将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姜某某,得人民币600元。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7月2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姜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现场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起重2克,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犯罪的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犯罪所得,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内向本院交纳)二、被告人罗某某犯罪所得的人民币六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余良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德浚附: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