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8-12-28

案件名称

黄新明、吴冬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新明;吴冬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黄新明,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吴冬萍,女,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黄新明与被执行人吴冬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黄新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7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吴冬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冬萍向申请执行人黄新明偿还借款2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9元(从2014年12月23日始算至2015年2月17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以上款项共计20539元。但被执行人吴冬萍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冬萍的银行存款2053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毕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