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渝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20-01-20
案件名称
孔庆荣、罗慧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孔庆荣;罗慧香;新余市金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渝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孔庆荣,男,1957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申请执行人罗慧香,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被执行人新余市金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马洪办事处院内。法定代表人:熊冬兵。孔庆荣、罗慧香申请新余市金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芹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