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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564号原告黄某某,男,生于1974年10月4日。被告周某,女,生于1980年12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邓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蓉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