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陈媛媛与李金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媛媛,李金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陈媛媛。被执行人:李金榜。本院在执行陈媛媛与李金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2月13日履行给付陈媛媛12600元的义务,陈媛媛现申请终结(2014)沧民终字第2021号裁定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沧民终字第2021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洪军执行员 董传刚执行员 赵明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福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