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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陈媛媛与李金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媛媛,李金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陈媛媛。被执行人:李金榜。本院在执行陈媛媛与李金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2月13日履行给付陈媛媛12600元的义务,陈媛媛现申请终结(2014)沧民终字第2021号裁定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沧民终字第2021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洪军执行员  董传刚执行员  赵明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福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