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刑二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李桃林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桃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刑二执字第421号 罪犯李桃林,女,出生于1982年4月18日,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4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桃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2010年6月3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2年10月23日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政不变。 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在青海省女子监狱公开庭审听证,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李桃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生产劳动中,踏实肯干,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春兰减刑1年(刑期至2015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丽艳 审判员  李 俐 审判员  吕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振凯 马莉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