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零执字第5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国钦与被执行人唐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钦,唐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零执字第557-2号申请执行人唐国钦,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唐德新,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唐国钦与被执行人唐德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德新在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全宏伟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莹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