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8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与邹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邹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89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143号。负责人袁敢,行长。被执行人邹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7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邹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邹瑛购买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28号金叶SOLO国际A栋1单元5层43号的房屋(合同备案号:硚0500182)。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上述房屋,以偿还被执行人欠其债务。本院依法委托湖北正量行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予以评估。湖北正量行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湖正房估字(2015)第QTA101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有效期为估价报告完成之日起一年)。该报告确定,上述房屋在价值时点2014年12月15日完整权利状态、持续使用(经营)及满足各项假设限制条件下的无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公开市场价值为人民币59.88万元(单价人民币873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68.55平方米)。本院已将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邹瑛购买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28号金叶SOLO国际A栋1单元5层43号的房屋(合同备案号:硚050018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芹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江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颢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