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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书婷与王富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婷,王富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张书婷,居民。法定代理人张小龙,村民。被执行人王富利,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泽红与被执行人王富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富利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015)宣县执字第108号审 判 长  武 江代理审判员  陈士伟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