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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熊焱明、熊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焱明。委托代理人徐琳,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志。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熊焱明为与被上诉人熊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焱明于2015年2月17日又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熊焱明撤回上诉的申请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焱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为316元,由上诉人熊焱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俊审判员 廖 刚审判员 宋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