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曲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方锐彪与广东群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锐彪,广东群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曲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方锐彪,男,汉族,1966年9月14日生,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委托代理人:谢锦标,广东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东群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吴翼群。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揭东法曲民保字第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群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A7XX**号小型客车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陈理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威廉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条文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