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崔海龙诉被告李春娜离婚纠��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海龙,李春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0号原告崔海龙。委托代理人丛丽华,松原市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春娜。原告崔海龙诉被告李春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2月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崔梦涵,现年2周岁,原、被告��初感情尚可,后常因生活琐事口角打仗,致使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崔梦涵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返还彩礼款14万。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海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和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