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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大民初字第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沛大民初字第0089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刘某甲,大屯煤电公司龙东矿职工。委托代理人许安华,沛县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顺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安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0年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12年3月4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在大屯煤电公司中心医院生育一男孩刘某乙,××××年××月××日在沛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夫妻关系良好,但不久被告就出现许多不良嗜好,赌博、玩老虎机,喜欢买彩票刮刮乐,不上班,喜欢到娱乐场所玩耍,对原告多疑。两人经常为此吵架,甚至动手,经原告多次劝告被告没有改正。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多次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最长一次时间是一周左右。被告经常把原告的手机和钥匙藏起来,翻看原告的手机短信、通话记录、QQ聊天记录,多次用脏话辱骂原告及原告的家人。在日常生活中不给生活费,原告生下儿子后,被告更加变本加厉,经常出去喝酒,到娱乐场所玩耍,在娱乐场所弄丢原告的手机,回家后就与原告发生争吵,殴打过月子的原告,之后双方吵架、打架的次数起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经双方家长调解多次,均无效果。双方的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被告刘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能够和好。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婚姻形成过程情况属实,但被告没有赌博,只是和朋友在一起打牌娱乐;彩票也买过,但没有几次;娱乐场所也去过,但只是偶尔几次;隐藏原告的手机是有原因的。结婚时因为对方的家庭原因产生纠纷,女方的家庭经常改变主意,导致被告的家人不满意。双方生气吵架后女方回娘家,作为女方家长应劝和不劝分,他们也不劝原告。被告一次次的接原告回家都被拒绝,被告的父母去接还是不回家,为此双方之间经常吵架。被告把原告的手机丢失后,双方发生争吵,吵架期间原告多次动手殴打被告。原告说限制她的人身自由不是事实,当时原告的钥匙丢失是在怀孕期间,被告出门上班前征得原告的同意才锁的门。经审理查明,2010年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3月4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婚生子刘某乙(又名刘译天),2013年1月至12月期间分居,××××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自2014年5月份发生矛盾,2014年12月原告向本院递交起诉材料。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婚生子刘某乙的出生记录(病历)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导致双方分居。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徐州永安支行,帐号:32×××02,户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 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含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