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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星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桂香与XX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香,XX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星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李桂香,女,1966年4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XX柏,男,1966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个体户,住桂林市。本院在执行李桂香申请执行XX柏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查询房产管理、车辆管理及银行等部门,没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动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2)星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维光审 判 员  汪建林代理审判员  屈 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萝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