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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59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邹忠根与周忠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忠根,周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934-1号申请执行人:邹忠根被执行人:周忠忠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邹忠根诉被执行人周忠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忠忠债务较多,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5934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 审 判员 陈凌锋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七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