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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保字第0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波、张德胜与被申请人李维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波,张德胜,李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保字第00026-2号申请人:高波,男,汉族,1968年6月21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申请人:张德胜,男,汉族,1978年8月20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李维,男,1963年12月19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申请人高波、张德胜因与被申请人李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已作出(2015)秀法民保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现因案外人李勇为被申请人李维提供反担保,本院应依法予以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维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平凯分理处存款3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良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逢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