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三执民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费时寅与刘钱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费时寅,刘钱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三执民字第1519号申请执行人费时寅,农民。被执行人刘钱和,农民。申请执行人费时寅与被执行人刘钱和(2014)台三执民字第151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台三商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钱和偿还给申请执行人费时寅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刘钱和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费时寅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2014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钱和不知去向,已采取布控措施,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申请执行人费时寅申请此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台三执民字第1519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家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