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诉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永朋与龚茂明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永朋,龚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诉保字第00106号申请人刘永朋,个体户。被申请人龚茂明,个体户。申请人刘永朋与被申请人龚茂明因租赁合同引起纠纷。申请人刘永朋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龚茂明的银行存款1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龚茂明的银行存款12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