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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诉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永朋与龚茂明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永朋,龚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诉保字第00106号申请人刘永朋,个体户。被申请人龚茂明,个体户。申请人刘永朋与被申请人龚茂明因租赁合同引起纠纷。申请人刘永朋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龚茂明的银行存款1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龚茂明的银行存款12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