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薛梦莹与薛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梦莹,薛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124号原告:薛梦莹,女,住珲春市。被告:薛强,男,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梁灏,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梦莹与被告薛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梦莹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梦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167.50元,由被告薛强负担。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