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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郭绍强与丁占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绍强,丁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郭绍强,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丁占娟,女,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动林西县。申请执行人郭绍强诉被执行人丁占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1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绍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执字第00044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计晓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博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