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郭绍强与丁占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绍强,丁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郭绍强,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丁占娟,女,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动林西县。申请执行人郭绍强诉被执行人丁占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1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绍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执字第00044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计晓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博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