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前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沙拉与王世义、张月英、赵旺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拉,王世义,张月英,赵旺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执字第958号申请人沙拉,女,1989年01月15日出生,蒙古族。被申请人王世义,男,1962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月英,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申请人赵旺世,男,1956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沙拉与被执行人王世义、张月英、赵旺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旺世名下所有的位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南环东路的房屋。现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赵旺世名下所有的位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南环东路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森 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额尔登德力格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