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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沈萍与郭在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萍,郭在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98号原告:沈萍,女,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文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培培,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在雨,男,196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军,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煌,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萍诉被告郭在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萍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萍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其他费用40元,共计80元,由原告沈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