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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慧娟与朱留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60号申请执行人:刘慧娟。被执行人:朱留宝。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商初字第09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慧娟与被执行人朱留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0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玉刚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顾绍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茆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