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郭小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榆刑初字第720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小龙,捕前系榆次区庄子乡西鄢村村民,住。暂住榆次区。2008年12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3月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前罪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9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4)第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小龙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小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控辩双方的主要控辩内容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郭小龙在榆次区颐景新城A1号楼3单元0602房间与其朋友王琛刚(晋中市鑫源昌有限公司员工)等人聊天时,知悉房间内存放有被害人杨某(晋中市鑫源昌有限公司负责人)交与王琛刚保管的在一牛皮纸袋里的60000元现金。被告人郭小龙趁王琛刚等人熟睡之际将该60000元现金盗走,并逃至长治市与其网友会面并将赃款挥霍。案发后,赃款已部分追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小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郭小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郭小龙在榆次区颐景新城A1号楼3单元0602房间与其朋友王琛刚(晋中市鑫源昌有限公司员工)等人聊天时,知悉房间内存放有被害人杨某(晋中市鑫源昌有限公司负责人)交与王琛刚保管的在一牛皮纸袋里的60000元现金。被告人郭小龙趁王琛刚等人熟睡之际将该60000元现金盗走,并逃至长治市与其网友会面并将赃款挥霍。案发后追回赃款31207元,赃物苹果5S手机两部,黄金项链一条,手表一块,均已发还被害人杨某,其余赃款已挥霍。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杨某的报案书及询问笔录。该系晋中市鑫源昌贸易有限公司的负责人,2014年9月20日下午2点,该把60000元钱给了王雪东之后,到了4点40分王雪东告诉该钱在家里给丢了,该就报了警。2、李雪飞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4年9月20日中午1点左右,该和朋友郭小龙回到该颐景新城A1号楼3单元0602的宿舍,当时宿舍里还有该的同事王琛刚、张文杰、彭秀明。到了1点30分左右该和王琛刚、张文杰、彭秀明就睡了,郭小龙在里面的房间打电话,到下午4点30分左右醒来后发现,该表哥的60000元不见了,郭小龙的电话也关机了。3、王琛刚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4年9月19日下午2点左右,王雪东把60000元现金给了该,说是公司的钱让该好好保管,该把钱放到了睡觉的两个床中间,后来该睡着了,4点半左右该醒来后发现钱不见了,跟该等在一起的郭小龙也不见了。4、被告人郭小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该交代,2014年9月20日中午,该和“捣蛋”在颐景小区对面的饭店吃饭,后来“东子”进来给了“捣蛋”一个棕色的牛皮纸袋子让他拿上,“东子”告“捣蛋”说袋子里面放的60000元,让“捣蛋”回去放好,然后“东子”开车走了。该和“捣蛋”回了颐景小区,后来“捣蛋”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在客厅的垫子上睡着了,该看见那个放钱的牛皮纸袋子在“捣蛋”旁边放着,该就悄悄地过去把袋子拿上就出门了,打出租车去了长治见网友,在长治买了两部苹果5S手机花了9798元,一条黄金项链花了8658元,一块手表花了200元,与网友开房、买衣服、买食品、去酒吧玩等花了一部分钱,剩下31207元。5、辨认笔录。在侦查人员事先准备好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王琛刚辨认出犯罪嫌疑人郭小龙。6、被告人郭小龙给李雪飞发送的微信。证实该盗窃的事实。7、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2014年9月22日,该队民警根据线索,在长治市摩登时代小区东南门口,将犯罪嫌疑人郭小龙抓获。8、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涉案赃物照片。赃款31207元、赃物手表一块、金项链一条、苹果5S手机两部已发还被害人杨某。9、榆次区人民法院(2008)榆刑二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郭小龙2008年12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榆次区人民法院(2011)榆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郭小龙2011年3月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前罪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0、被告人郭小龙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小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小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二、对被告人郭小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137元予以追缴。本判决对被告人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广文审 判 员 郝玉萍人民陪审员 樊红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桑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