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民一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毕绍强与邢俊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俊密,男,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绍强,男,居民。上诉人邢俊密因与被上诉人毕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2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俊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邢俊密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由上诉人邢俊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端珂代理审判员 田仕杰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武德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