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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孙汝洪与牟连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汝洪,牟连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孙汝洪。被执行人牟连会。申请执行人孙汝洪与被执行人牟连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2)川民初字第3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牟连会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汝洪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本次执行应付款已经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本次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民初字第338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阎子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颖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