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高建飞与张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飞,张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449号原告高建飞,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荔城区人,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王乘波(特别代理),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敏,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飞诉被告张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建飞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志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建飞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志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飞撤回对被告张志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高建飞负担。审判员 李莹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键辉附:与本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