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高民申一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玉君与于海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玉君,于海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高民申一字第2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玉君,男,汉族,1957年3月7日出生,绥化市建行电子银行干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海波,男,汉族,1963年3月30日出生,绥化医用氧气厂厂长。再审申请人张玉君因与被申请人于海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绥民二商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玉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燕明代理审判员 孙立伟代理审判员 付向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