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白秋环与马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秋环,马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白秋环,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明生,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3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马明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明生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明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明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三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俊武 来源:百度“”